壹快評|票房不理想就隨意取消?辦音樂節不能掙了算老板的虧了算觀眾的
據媒體統計,今年前四個半月,國內已有至少10場音樂節宣布取消或延期。令購票觀眾不滿的是,多場活動在開演前幾天甚至前一天才“極限”發布取消公告。此時,樂迷的機票、酒店早已預訂,行程也已規劃完畢。
主辦方(投資方)給出的理由,大多是“不可抗力”“因故”等含糊措辭。但多位業內人士坦言,真正的原因幾乎只有一個:票房不達預期,回本無望,只好及時止損。這看似是主辦方的商業理性,無可厚非。但問題是,購票即合同,對于活動“能否賺錢”的不確定性,怎能由消費者來獨自承擔?
從法律角度看,票房不佳從來不屬于“不可抗力”。“不可抗力”的法定情形包括突發自然災害、戰爭、動亂等難以預見、避免、克服的事件。而票房收入高低,主要取決于主辦方的商業判斷和運營能力。藝人陣容是否足夠有吸引力、定價是否合理、宣傳是否到位、檔期是否合適,這些都是可控的商業因素。
用“不可抗力”來包裝票房失利,不僅是對法律概念的濫用,更是對消費者的不尊重。買票的觀眾沒有參與選藝人,沒有參與定價,沒有參與營銷決策,卻要為主辦方的判斷失誤承擔金錢、時間和精力損失后果,這在權責上明顯失衡。
而且,當“不可抗力”成為一個可以隨意使用的借口,事實上把商業活動變成了主辦方“零風險”的不公平游戲。只要開票后發現情況不對,一句“因故”就可以甩掉所有責任。這種低成本取消機制,客觀上鼓勵了主辦方的輕率立項和投機心態——先開票試試,賣得好就辦,賣不好就跑。
與之相對,消費者幾乎沒有任何保護,處于全面被動地位。具體來看:
一是信息高度不對稱。主辦方掌握著真實的售票數據、成本結構和盈虧平衡點,但消費者一無所知。他們只能基于宣傳文案和海報作出購票決策,無法判斷這場活動到底有沒有可能“中途流產”。
二是事后救濟手段有限。絕大多數主辦方在活動取消后僅承諾退票款,對消費者已經產生的交通、住宿損失等要么不聞不問,要么象征性補償一小部分。雖然今年有7場音樂節承諾對機酒損失提供補償,但補償標準、上限、憑證要求均由主辦方單方面制定,消費者缺乏議價能力。
三是維權成本高、收益低。為了一張平均幾百元的門票和可能上千元的機酒損失,消費者需要花費大量時間精力去投訴、協商甚至訴訟。在此情況下,很多人被迫選擇自認倒霉。
一個健康、可持續的市場,必須是規則公平、能平衡各參與方利益的市場。演出市場有風險是常識,這個風險應該由主辦方和消費者共同、合理地分擔,而不能完全由一方承擔,更不能完全由消費者承擔。
要改變不合理現狀,需要盡量將事后補救變成事前約束,從源頭上規避矛盾沖突。綜合各方觀點,可以在監管部門、行業協會、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多方協商下,嘗試采取如下做法:
推行階梯式退款與補償標準。將補償力度與活動取消時間掛鉤,越是臨近演出日期取消,補償金額越高。相關標準在售票前明確公示,并寫入購票協議。
建立票房觀察期及風險保證金制度。主辦方在正式開票前進行一段時間的購票意向登記,根據登記情況決定是否開票;同時,按預估票房的一定比例繳納保證金,一旦因票房原因取消活動,該保證金優先用于補償消費者。
明確“票房不佳不屬于不可抗力”的司法立場。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應出臺指引,明確禁止主辦方用“不可抗力”作為票房失利的擋箭牌。消費者據此提起訴訟的,法院應支持其主張實際損失的訴求。
建立主辦方信用檔案與公示制度。由票務平臺或行業協會記錄活動取消的時間、原因、補償執行情況。累計多次非不可抗力取消或未妥善賠付的主辦方,應被暫停售票資格并公開曝光。
包括音樂節在內的商業演出活動,能夠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,促進消費經濟增長,值得大力發展。只有建立更清晰的規則,形成更公平的機制,落實更有力的監管,才能讓市場繁榮,多方共贏。對于票房不達預期這種正常商業風險,主辦方和消費者均應理性看待,在誠信、務實、合作的原則下共同面對。
(作者系第一財經編輯)